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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要从“量”到“质”转变

m.folksfolks.com 2011-03-10 07:1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建日报3月10日讯(本网记者 郑昭)“我省地方立法在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促进地方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说。

戴仲川说,从地方设立人大常委会以来,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努力探索制定“先行先试”型法规、与法律配套的实施性法规、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不断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式,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和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省已出台的法规中,有20多项属全国率先立法,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保障企业职工民主参与权利、促进终身教育、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闽台农业合作等立法。特别在涉台立法方面,福建是祖国大陆涉台立法最早、最多的省份。我省在地方立法上的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创造和提供了制定全国性法律的有利条件和客观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地方立法上面临的新任务是如何使之更加完善,完成从‘量’到‘质’的转变。”戴仲川认为,目前我省地方立法在数量已经不少,做到了“有法可依”。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不仅是对立法数量上的要求,更是质量上的要求,地方立法的难度更高,任务更重。

戴仲川认为,粗线条的立法,可以为改革留下空间,但是随着改革的发展,粗线条的立法会带来不少问题。我省今后的立法应当更加重视法规的修改完善,更加关注现有法规修改工作的时效性。要考虑具体法规在实际中能不能操作,操作的效果如何,特别要进行立法后的评估,研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为法规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供支持,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我省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已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逐步形成了科学、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下一步应该把这些方式方法制度化,并探索新的途径。”戴仲川说。

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将代表议案作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的重要来源,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召开各种类型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力求把一些社会影响大、实际效果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这一做法已经成为常态,让法规的内容充分体现了民意。

戴仲川表示,应创新渠道,让更多的代表参与到立法中来,对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特别是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很有意义。多组织代表进行基层调研,多听代表的意见,也有助于提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的质量。

  •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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