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10位省人大代表提交《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议案

m.folksfolks.com 2012-01-17 08:45  林芹 蔡耀宗 杨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10位省人大代表提交《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议案:诬陷助人为乐者要赔钱

东南网-海峡导报1月17日讯(记者 林芹 蔡耀宗 杨文)自从 “彭宇案”发生之后,不少人对助人为乐是“谈虎色变”。不少人表示,那些诬陷助人为乐的人,除了受到舆论谴责外,根本不用付出实际代价。这样一来,公众的爱心遭到了极大的伤害。

导报记者昨日获悉,为了让助人者善有善报、诬陷者付出代价,彭超等10位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助人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

彭超等10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当代很多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为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国家的刑法,虽然已有对诬陷他人和敲诈勒索处罚的有关条款,但对于惩处诬陷助人为乐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代表们认为,诬陷助人为乐者具有如下特征: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在客观上,它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有虚假告发的行为。当道德已经无法有效地约束某种社会现象时,法律就有必要及时介入。

彭超等10位省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的议案中明确提出,助人为乐人员及其助人为乐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助人为乐行为,尊重和保护助人为乐人员;对助人为乐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议案摘要

●如果受救者指控施救者是肇事者,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被救助人认为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否则不予支持,并认定为诬告救助人。

●助人为乐者被诬告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帮助助人为乐者澄清事实的义务。

●诬告助人为乐者必须公开向救助者道歉,并赔偿救助者5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失费。

●若诬告救助者又不执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上一条)或其行为影响极其恶劣者,则判定其行为是陷害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执行。

●助人为乐人员因助人为乐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受益人、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