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政府应设学校安全经费

m.folksfolks.com 2012-06-01 08:26  练仁福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6月1日讯(记者 练仁福) 备受关注的《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昨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

《条例》所称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的安全管理将参照《条例》执行。

校园安全管理明确校方八大职责

《条例》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列举了学校要履行的八大管理职责,包括: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做好校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还规定,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学校为治安保卫重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学校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规定在学校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并同所在公安机关联网。

公安机关在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交通协管人员维持学校及周边秩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