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解码:毒驾猛于虎 打击毒驾注销驾照够不够
m.folksfolks.com 2012-08-08 10:36 谢秋莲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解码二 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除非已经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毒品比酒精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更大,毒驾这个马路杀手的危害性并不比醉驾小,却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说,酒驾和毒驾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严格禁止。酒驾在2009年和2010年得到举国上下的关注,并最终促成了醉驾入刑,通过重罚,有效地遏制了醉驾这个马路杀手。但毒驾却长期游离于舆论的视野之外。这可能与人们认为毒驾没有酒驾普遍有关。不过,官方数据显示,随着吸毒人群的扩大,毒驾已呈爆发式增长。再不重视,恐怕会有更多鲜血的代价。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吸毒可以按《禁毒法》、《行政处罚法》等处罚,但对于吸毒后开车的危险行为,除非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否则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此,对于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毒驾违法行为,可能被放过,这不利于震慑那些潜在的违法者。 今年以来,公安部一再提出要以“零容忍”态度全面排查毒驾隐患。洪教授认为,注销瘾君子驾照是依法行政的一个积极举措,但还不足以扭转毒驾爆发式增长的局面。毕竟,吸毒是一个比较隐蔽的行为,通过排查注销瘾君子驾照难免有漏网之鱼。而且瘾君子开车还未必持驾照。 洪道德教授认为,应该像重视酒驾那样重视毒驾。 解码三 与醉驾的不同遭遇 专家认为,应该将毒驾与酒驾、飙车一样列入危险驾驶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也认为,应该尽早让毒驾入刑。实际上,在2010年全民讨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两位学者就都建议应该将毒驾与酒驾、飙车一样列入危险驾驶罪,通过刑罚引导人们的行为。 刘仁文曾在美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多所顶尖大学做访问学者或客座研究员,对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了解。他告诉本报记者,在西方国家,毒驾基本上都是按照危险驾驶来处理。 刘仁文说,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法律权益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包括毒驾在内的严重危险驾车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而由过去的“结果犯”转向成现在的“危险犯”。 不仅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的香港和台湾,也都持同样态度。如台湾纳入“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而香港也专门出台条例,禁止毒驾,一旦发现,当事人将面临最高3年监禁和2.5万港币罚金。 然而,前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最终仅将醉驾及飙车入刑,毒驾被排除在外。对于酒驾的查处,我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从呼气测试到路旁筛查的酒后驾车检查机制已经相对成熟,对酒驾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手段也基本完善,但在“毒驾”的检查机制和法律责任方面则凸显“空白”。 解码四 入刑难有时间表 公安部也建议入刑,但面临检测等难题 随着毒驾形势日益严峻,毒驾入刑不再只是学界的声音。 今年6月26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作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问题,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 这是否意味着“毒驾入刑”前途更为明朗?对此,洪教授认为,可能还不能这么乐观。因为当初立法机关、执法部门和部分舆论认为的困难依旧存在。 公安部禁毒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打击毒驾在检测环节就有难题。查处吸毒的常规方法是尿检,但尿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检验时间过长,并不适用于路边快速、大规模筛查。 还有学者表示,毒品种类多,很难像酒驾检测那样具有统一的操作标准。 对此,洪教授认为,关键是有没有决心的问题,如果有决心,标准和检测手段都是可以解决的。实际上,在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唾液检测法,解决了路边随检的难题。在我国浙江,也已经在试点唾液检测法。 刘仁文认为,舆论应该多呼吁关注毒驾,更有力地遏制毒驾这个杀手。 □相关链接 试点省市出法规治毒驾 治理毒驾,浙江走在全国前列,该省公安厅在2011年6月下发了规定,对有吸毒史的新申领驾证人员,一律要求提供尿检证明。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湖南和湖北等地,也正在积极借鉴浙江经验,加紧出台针对“毒驾”的管控措施。 江苏严查毒驾,以往对一些离奇的车祸,一般只会测酒精含量,现在则还要进行尿检。 何为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家食药监局发布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则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数据 据统计,目前我国仅有案可查的吸毒人员总数就已超过百万,且总量逐年递增。而到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2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为2.36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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