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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平潭发展难题 专家:使用实验区特别法规形式

m.folksfolks.com 2012-08-19 00:50  谢添实 陈丽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兼任教授、华冈法学基金会荣誉董事长、信和国际法律事务所所长焦仁和作报告。

建议三

使用实验区特别法规形式

在这个问题上,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朱维究教授的观点与李林一致。她说,近年来,各类实验区数量不断增多,尤其最近三五年,地方政府几乎都在争实验区。实验区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法制化程度低、政策依赖性强、组织机构治理水平有限、公众参与匮乏等普遍性问题。

她认为,仅仅依靠现行法律体系内的“保守性创新”不能解决平潭的法律定位问题,全国人大应予以特别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应采用全新的治理理念,由政策治理走向法律治理,对其设立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地位进行思考。”朱维究说,平潭管理要实现从管制到服务的转变;实现从单纯重视政府作用向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实现执法方式从权力型向柔性执法转变。

李林也在报告中重点提及了对平潭授权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首先,应该采取“不抵触原则”,而不是“遵循原则”。其次,应当采取排除法的授权立法方式,而不是采取列举法的方式。然后,要明确授权立法的效力,要使用实验区特别法规的形式,而不要用经济特区的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能通过授权立法,则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先行先试将取得合法性支持,使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李林说。

建议四

应侧重营商环境法制建设

“平潭建设两岸共同家园,涉及资金、法律、人文、安全、生活品质等各种问题,都需要一步步探讨。平潭不仅是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还是全世界关注的橱窗,现在两岸的想法越来越接近,我对两岸未来前景一直很乐观。”对于平潭发展前景,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兼任教授、华冈法学基金会荣誉董事长焦仁和非常乐观。

他谈道,目前两岸已经在多个能源合作项目上有签订协议,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也明确要重点发展新能源产业,加强新能源领域对台合作,推动建立两岸新能源研发基地。他认为应当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焦仁和的绿色经济想法得到了龚清概的积极呼应。龚清概同时呼吁制定覆盖面更广的政策法律,促进两岸进一步交流合作,“我相信只要有利于两岸,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台湾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教授王志诚则提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应侧重于营商环境的法制建设,不仅应考察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制度创新上的空间,且应参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分析报告的实例,以商业筹建、公司融资、投资者保护等角度探索相关法制建设的问题。

  • 责任编辑: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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