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物业保安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
m.folksfolks.com 2012-12-03 08:17 杨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导报12月3日讯(记者 杨文 文/资料图)从明年1月1日起,在居民生活小区担当门卫及维护秩序的保安员,必须持有《保安员证》方可上岗。记者昨日获悉,省公安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最新发文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以及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上岗须佩戴全国统一标志 根据规定,在我省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门卫(不含形象岗)、巡逻、秩序维护等工作的,属于保安服务范围,应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设区市公安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进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和资格审查合格的,核发《保安员证》,而申请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须经公安机关政审、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我省强调,2013年1月1日起,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均必须持保安员证上岗,同时此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招用无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禁止穿着、佩戴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在已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保安服务且不涉及保安员变动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换装,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换装工作。 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 按照要求,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的情报信息交流与安全防范作用,我省公安派出所担负日常监督检查,认真负责或协助受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保安员考试报名、指纹捺印及信息采集等工作,而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则要担当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和保安员管理列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并实行动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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