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计生政策调整 生育间隔期可自主选择
m.folksfolks.com 2012-12-15 08:59 郑昭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建日报12月15日讯(记者 郑昭)14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我省现行多项计生政策作出调整。 据了解,现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口计生法治建设包括完善人口计生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计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有必要以立法形式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强制性规定 现行条例规定,符合生育二胎的生育间隔期须达四周年以上。这个规定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在当时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和平抑我省生育高峰的出现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新世纪后,我省已连续12年保持低生育水平。据省统计局的人口抽样调查,我省的人口出生率已经由1990年的24.44%。下降到2011年的11.41%。。据测算,如果取消生育间隔,对“十二五”人口计划的完成不会有大的影响。取消生育间隔后,将进一步缓解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减轻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压力。因此,修订后的法规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强制性规定,体现了生育的人性化。今后,符合生育二胎的,间隔期可自主选择。 婚外生育将开除公职 修改后的条例对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进行了界定和禁止。 目前,一些农村家庭为了规避计生政策,采取不拿结婚证就先生育孩子的办法。修改后的条例此次特别增加了未婚生育的界定。根据条例规定,未婚生育,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0%到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同时,针对多生或婚外育,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生育或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此外,违反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计生奖励大幅提高 修改后的条例强调建立、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要求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 修改后的条例涉及的计生奖励包括: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奖励费从原来不低于50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0元;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且已经绝育的家庭,获得一次性奖励费从原来的不低于8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0元。此外,还增加规定,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参加新农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对于失独家庭,修改后的条例给予了特别关注。根据新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的夫妻,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提高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为计生手术引发并发症的人员,由市、县政府按本省有关规定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遭遇成员死亡、伤残或者重大疾病的,按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对于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修改后的条例还要求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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