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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的士拒载、绕行、甩客 最高拟罚款千元

m.folksfolks.com 2013-05-29 06:42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规定:的士拒载、绕行、甩客 最高拟罚款千元

东南网5月29日讯(福建日报 郑昭 海峡都市报记者 薛辉) 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福州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主持会议。副主任张广敏、张健、邓力平、刘群英、黄琪玉,秘书长牛纪刚和其他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副省长倪岳峰、省法院院长马新岚、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等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的说明等14项报告和说明。记者获悉,《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的哥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甩客、绕行、拒载或“拼车”,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的士经营许可不得转让

《条例(草案)》规定,机场客运站、铁路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单位,应当划定出租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车区,向出租车开放运营。出租车应按序发车。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管理单位不得向的哥收取任何费用,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站除外。

《条例(草案)》规定,对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不符合原取得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的士经营者不得转让经营许可;合理设置交接班时间以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黑的”载客至少或罚3000元

《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管机构责令停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无出租车运营证车辆载客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等。

未随车携带服务卡,拟处以2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计价器,或者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指明去向的,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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