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运输条例 建议营运机动车检测结果互认

m.folksfolks.com 2013-05-30 07:14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

建议营运机动车检测结果互认

本报讯(记者谢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施行的第十年,我省道路运输条例进入了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

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出了许多建议。

建议增加城市公交管理内容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未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作出规定,建议增加城市公交这方面的内容。

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调研,城市公交客运是道路运输的组成部分,已明确划归交通运输部门管理。

据悉,国家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交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而目前这两个办法尚未出台。因此委员认为,《条例(草案)》既然对出租车客运经营作了规定,所以也要增加城市公交车客运管理方面的内容。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也建议对城市公交客运的支持措施、许可条件与程序、经营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出租车经营许可条件要明确

《条例(草案)》中,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内容单独成一章,对出租车的文明行车等内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了初步审查报告建议,要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条件,如驾驶人员、管理人员、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实施机关应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营运机动车检测建议互认

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除了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外,还需要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对此,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这两方面检测有部分项目重合,建议进行整合或者检测结果实现互认,以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