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山”视线走廊内建筑限高24米
m.folksfolks.com 2013-07-25 22:14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5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日闭幕,批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法规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通过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了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文化街区等九大项。根据《条例》,历史城区中轴线沿线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历史城区内白马河沿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8米。闽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会广场周边区域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闽江南岸应凸显烟台山山体轮廓特征。违反上述规定高度的建筑物,以及现有严重影响于山、乌山、屏山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依法进行整治。 此外,根据《条例》,历史城区内体现福州历史文化内涵的街巷、区域和建筑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在依法报经批准前,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条例》还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明确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标志,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在历史建筑上张贴或设置除店牌、店招外的户外广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审定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对单位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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