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借“营改增”名义 福建部分航运企业乱加费用

m.folksfolks.com 2013-08-13 07:06  杨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13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杨阳)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近年来持续低迷的国际市场已经让他们很头疼。不过,最近我省不少出口企业更是遭遇“雪上加霜”,部分航运公司向他们增加收费。航运公司的理由是,由于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因此需向客户加收6.83%不等的增值税及其相关附加费用。外贸企业则认为增加收费不合理。

税务部门也表示,“营改增”后航运企业总体税负实际上下降了,因此增加收费并不合理。

航运公司认为,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而自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由原来的上海、福建(含厦门)等9个省和直辖市推广到全国。按照规定,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

税务部门表示,从营业税税率3%到增值税税率11%,表面上纳税人的税率提高了,税负也会大幅增加,其实,通过这样简单的税率对比来说明税负高低并不科学,也不符合事实。以一单100万元的业务来计算,以前必须按照全额的3%来征税,也就是3万元,而实施“营改增”后,部分成本可以抵扣,假设成本需要80万元,而税率也是11%,那么航运企业只要按照剩余的20万元的11%来征税,也就是2.2万元,税负比“营改增”前要降低。

而从实际的纳税情况看,也证明“营改增”后大部分航运企业的税负下降了。据统计,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税额相比,从去年11月1日试点以来8个月,福州全市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累计减少税收2032万元,航运公司所属的水路运输更是减税达1788万元。

  •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