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率先立法规范机关效能建设 推诿扯皮可效能问责
2013-09-24 19:29:0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刘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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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4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今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福州举行,听取13项报告和说明。 听取13项报告和说明 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林蔚芬作关于《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温佳禄作关于《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委员陈星作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绳华作关于《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省监察厅厅长陈善光作关于《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说明和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陈乙熙作关于该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柯有民作关于《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说明和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丛林作关于该办法、条例的审查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作关于我省2013年1-8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省法院副院长郑伟作关于加强和创新涉台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当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和《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率先立法规范机关效能建设 我省将在全国率先立法规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今日,《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为防止出现机关单位“门难看、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推诿塞责、办事效率低下的官僚主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机关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度、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其中,首问负责制要求第一个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的机关工作人员,要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 《条例(草案)》还明确,凡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进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审批职能机关规范办理。 推诿扯皮可效能问责 在效能问责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影响政令畅通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损害发展环境的;懈怠懒散、消极应付,贻误工作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 此外,机关如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将被效能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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