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27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今日,《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根据修订草案规定,保护区内海蚌采捕拟实行限额捕捞和许可证制度。 1992年10月公布实施的《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对海蚌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长乐海蚌的需求量迅速增加,相应的价格也迅速提升,而管理规定设置的处罚幅度低,非法采捕违法成本很低;此外,执法力量单薄,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目前海蚌资源急剧减少。 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根据修订草案,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范围为长乐市梅花镇至江田镇以东十米等深线以内海域,总面积15243公顷。长乐市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蚌资源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年度采捕总量,并向社会公布;从事采捕海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取得海蚌采捕许可证,依法缴纳渔业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海蚌采捕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时限、采捕限额、采捕工具及其方式进行作业。 同时,修订草案对采捕海蚌的规格、工具和时间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体长不足九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违者将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采用严重损害海蚌资源的采捕工具和采捕方式采捕海蚌;保护区内的海蚌禁捕期为每年5月20日至7月20日。 修订草案还规定在保护区内划定重点增殖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未经批准在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的,将没收采捕的海蚌、违法所得以及采捕工具,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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