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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通过 的士无故拒载绕行最高罚两千元

2013-11-29 21:45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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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

准入设置行政许可

目前,我省约有汽车租赁企业2000家,拥有租赁车辆约1万辆,企业规模小、车辆少、档次低现象普遍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和租车诈骗时有发生。

因此,《条例》对汽车租赁设置了经营许可,即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还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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