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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实行“先照后证”

2013-12-01 15:00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瑜辉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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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1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方式公布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正式实施。今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详解《办法》及实施细则。

记者发现,此次平潭商事登记改革涉及多方面,如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据了解,2014年9月前,我省将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办法》对现行的注册登记制度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九个方面:

一是实行“先照后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审批外,其余全部实行后置管理。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经许可审批后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是商事主体实行直接登记制。将台资企业直接登记制向实验区所有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企业免于提交审批机关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三是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出资责任等。登记机关只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设立时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东(发起人)实际缴付出资后,凭验资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作为备注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

附件:

1.商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3.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4.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5.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试行)

6.商事主体换发营业执照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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