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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十条规定减轻基层组织负担

2013-12-09 21:42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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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9日讯(东南网记者 冯川叶)记者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党员干部“四风”问题和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担过重问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减轻基层组织负担的十条规定》,减轻基层组织负担。

一是清理工作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办理本社区、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社区、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凡属于政府行政事务受理均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属于相关部门及其派出站(所)或街道(乡镇)的工作,不得硬性摊派到社区、村,涉及行政执法权的不能交由社区、村执行;确需社区、村帮助完成的工作,必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社区、村相应工作经费。

二是精简台账档案。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社区、村工作协调部门牵头开展社区、村台账档案精简工作,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能撤则撤、去粗存精、去虚存实”的原则,对社区、村各类台账、报表进行分门别类、科学整合,压缩重复、无效、流于形式的台账。严格落实社区、村准入,明确由社区、村承担的工作事项、台账纪录等,取消未经批准的各种创建、考核、评比等纸质台账。推行以工作记载簿替代社区台账,社区、村工作完成情况可用表格填写,日常工作情况以工作人员笔记为依据,各类活动、会议情况用照片及文字说明留档。有条件的社区,基础工作、重大事项及综合性报表等,以电脑录入为主,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

三是压缩各类参会。街道(乡镇)原则上每周只召开一次由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如无特殊情况,街道(乡镇)不得召开由社区、村工作者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必须经街道(乡镇)主要领导批准。

四是控制评比检查。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社区、村工作协调部门牵头,全面梳理现有涉及社区、村的各类检查考评活动,取消可要可不要、又无实际意义的检查评比项目,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并、精简检查评比项目;规范检查评比活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考评项目,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检查考评外,其他对社区、村要求的检查考评活动,由县(市、区)统一纳入综合性考评,每年一次性实施。

五是限额报刊征订。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社区、村乱摊派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社区、村免费赠阅力度。

六是落实“零接待”制度。严格落实村级组织“零接待”和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的规定。各级各部门到村工作、调研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村里就餐的,要按实足额交纳伙食费,不得由此增加村集体或村干部、群众任何负担。村干部在当地开会议事,不得从村集体开支招待费。

七是严禁随意收费。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农村义务教育校舍修缮等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各级、各部门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要求村级组织赞助、捐款等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八是梳理工作职能。对农村工作岗位的各类“员”进行梳理,对属于“村级农民技术员”、“村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乡村医生”、“村级文化协管员”等“六大员”范畴的,要加强培训和指导。对各级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员”,功能职责与“六大员”交叉的要逐步清理消化,确有必要保留的要规范管理制度,由设立的部门安排保障经费。

九是加大保障力度。省级逐步提高对社区、村运转经费的补助标准,各市、县(区)、街道(乡镇)要进一步加大对社区、村运转经费的保障力度,及时足额拨付社区、村运转补助经费。

十是加强督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社区、村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社区、村减负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对违法规定的,要进行问责,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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