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6日讯(通讯员 真坚 满荣)医药公司销售人员采用不正当销售行为,向医生行贿。今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叶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叶某系重庆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负责其公司生产的药品在漳州地区的销售工作,为增加该公司生产药品在漳州的销售量,叶某采取向医院医生行贿的手段,于2008年至2010年间,先后送给漳州某医院四名医务人员药品回扣费共计17800元,四名医生分别得款2000元,6000元,8000元和1800元。 2013年3月22日,因案发叶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并被刑事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计人民币17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具有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最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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