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5月1日起施行 重大公共事件须及时向社会公开
2014-03-05 21:46 谢添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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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5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发生重大公共事件或是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政府要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5月1日起施行,明确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都要及时予以公开。 根据《办法》,政府信息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档案馆、图书馆、信息公告栏等。这其中,重大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 《办法》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办法》还特别明确,不主动公开或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将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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