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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2014-03-29 17:02  谢添实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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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9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 冯川叶)今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备受关注的“单独两孩”政策正式落户福建,这让不少焦急等待的市民们放了心。那么,符合条件者要怎么申请呢?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省的要怎么办?就此,记者采访了省卫计委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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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适用对象

省卫计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应同时具备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三个条件。

这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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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人口

省卫计委: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流动人口单独夫妇,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在那里提出再生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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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程序

省卫计委: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双方为我省户籍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向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双方户籍都不是我省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释疑:

能不能实施“普遍两孩”政策?

对于外界较为关注的何时可以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省卫计委表示,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如果在现阶段就实施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近期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压力。从长远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高峰,总人口持续增长,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会不会给公共服务造成压力?

据介绍,我省已从2001年1月起实行农村一方独生子女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仅增加城镇一方单独居民。根据对城镇单独已生育一孩夫妇家庭的全面调查和问卷情况分析,2014年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资源造成大的压力。同时,省卫计委将继续做好出生人口的监测预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放松?

省卫计委表示,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单独两孩政策更不是对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否定,而正是多年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和广大群众的奉献,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人口基础。

另外,从总的趋势来看,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因此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必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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