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原创新闻 > 社会民生 > 正文

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 买卖法院调解书被判刑

2014-04-09 15:28:4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琼

东南网4月9日讯(通讯员 叶维克)去年三月,李青跟男友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却发现自己竟然早在2011年4月就已经与一名叫李江的男子登记结婚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南平市建瓯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律工作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案件。被告人张某原系建瓯市某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其在从事法律工作的同时还干着为他人介绍婚姻的行当。2011年3月,张某为王敏和李江介绍婚姻,因王敏无身份证和户口,张某便想到了其原先帮李青的妹妹李燕介绍婚姻时,手上还留存着李青一家的户口簿,于是张忠信便盗用李青的身份信息,通过办假证人员为王敏办理了一张具有王敏头像和李青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进而帮助王敏与李江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事后张忠信收取了李江3000元介绍费。

2013年3月,真正的李青准备和男友结婚,却发现自己竟然早就与一个叫李江的男子登记结婚了。李青顿时感到莫名其妙,到底是谁盗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李青通过妹妹李燕口中得知,原来自己家的户口簿一直都放在张某那里,便找到张某一问究竟。张某生怕事情败露,为了掩盖事实,便答应李青会将事情处理妥当。

张某再次联系了办假证人员,并提供了一份曾由其担任代理人的建瓯法院民事调解书,花费200元让办假证人员为其伪造了一份李青与李江经调解离婚的建瓯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张某将该调解书交给李青并声称李青原先的结婚登记已经解除,现在可以结婚了。

心存猜疑的李青拿着调解书到民政局核实后被告知自己的婚姻登记仍然存在,这份调解书是伪造的,李青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依照法律规定,张某购买伪造国家审判机关民事调解书,其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建瓯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