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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定 10种紧急情况可用住宅专项维修金

2014-04-17 06:42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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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如小区出现屋顶外墙严重渗漏,电梯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等10种情况,可由物业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16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何种情况下可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从5月1日起实施。

维修屋顶外墙需公示

意见明确的可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10种情况为: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意见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同时,对于发生屋顶、外墙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业委会小区申请需5名以上业主证明

对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也进行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还需要提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费用金额、凭证等,并附照片。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交5名以上业主签署的证明,并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材料。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或2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署的证明。

5个工作日内应审核完毕

收到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据悉,此次出台的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此意见执行。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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