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时政 > 正文

5月1日起福建试行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

2014-04-21 08:01  林芹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分享到:

十种情况 可立即用公维金

5月1日起闽试行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意见

东南网4月21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近日,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将从今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小区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等10种情况,可由物业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该《意见》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需按照规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按照规定,一切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