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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发布201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4-04-25 08:4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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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25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闵凌欣 实习生 陈燕双 尤小刚)

1.仅提供网络链接不算侵权

案情:福建网龙公司在其互联网软件产品“91手机助手”中提供影片供用户播放、下载,并标明“该视频下载资源来自乐视网”、“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影片的网络传播权人深圳迅雷公司起诉网龙公司侵权。法院认为,网龙公司已尽到注意义务,其设链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评析:争议核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深层链接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此案审理时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其判决对新司法解释下如何理解和适用深层链接行为的侵权判定具有指导意义。

2.同质两专利只可择一维权

案情:陈锡奎拥有多头圆柱形石材仿形机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他发现晋江凯达公司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外观基本一致,遂提起侵害两项专利权的两起诉讼。法院支持其关于发明专利被侵权的诉求。

评析:本案中,专利权人对实质相同的两项专利的起诉,与专利法“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相违背,法院只能保护其中的一项。

3.尊重历史沿袭可合理使用商标

案情:厦门日月谷温泉度假村是厦门日月谷乡村俱乐部的合资方。2007年,俱乐部被转让给房地产公司后,仍以“日月谷”为标识宣传房地产项目。度假村认为俱乐部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法院认为,俱乐部在企业名称、房地产项目中使用“日月谷温泉”文字,具有特殊历史背景和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评析:在判断被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相同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时,应充分考虑原、被告对涉案标识使用的历史情况。

4.员工泄密与新东家同受罚

案情:胡国凤在泉州琪祥公司期间,获取了公司自主研发产品——588车载对讲机的技术资料。他跳槽到南安特易通公司后,将技术秘密披露给新东家。此后,特易通大量生产、销售相同产品。法院认为,胡国凤和特易通的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应共同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400万元。

评析:本案重判重罚,对以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震慑作用。

5.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单位

案情:九牧公司的107个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上的设计人及专利权人均为原股东、原法人林声雁。但专利的构思、定型、制图等均由公司研发人员完成,专利的出资方和使用人也是公司。九牧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这些专利为公司所有,获得法院支持。

评析:《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经核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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