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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确所有用人单位要为男女职工办生育保险

2014-07-25 07:13:50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新华网福州7月24日电(记者 谢丹)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者中断缴费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关新闻:福建出台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 顺产可领98天生育津贴

>>所有用人单位都得为全部员工办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险”,目前在福州市等地已经实行。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统筹,那么生育保险费要缴纳多少?《意见》明确,要按员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需超出0.7%的,应由统筹区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单独二孩”也可享生育险

生育保险给职工带来什么好处?实际上,这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不过,在此之前,生育保险要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才能享受这些待遇。

单独二孩政策实行后,这些单独家庭生二孩是否也可以享受这些政策?《意见》明确指出,只要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且符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等规定的,都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生育保险看上去似乎与男职工无关,福建省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实际上,男职工也享受相应的待遇,如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更重要的是,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当然,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分娩期间妊娠并发症由统筹支付范围

职工能拿到多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对此,《意见》也进行了明确。

生育津贴是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生育、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计算各不相同。生育的按顺产98天计算,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的,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计划生育手术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是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意见》明确,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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