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社会资本参与公墓建设
2014-08-07 06:48:3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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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实现各县市都有公益性公墓 我省禁止社会资本参与公墓建设
东快讯(记者林娟)到2016年底,我省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这是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获悉的。 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 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意见》提出要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 我省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根据《意见》,我省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30年为使用周期,规划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 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市、县(区)人口在30万以内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人口在30~50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人口在50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 每个墓位面积不超1平方米 《意见》还指出,墓园区包括墓葬区、骨灰楼堂安放区、生态葬法区和公祭区,占地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60%。墓园建设要和谐、简约,绿化率不低于40%。 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 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 公益性公墓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意见》表示,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投资主体为村委会,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集资。乡(镇)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市、县(区)政府。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当地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 此外,《意见》规定,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规划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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