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取消船民证年审 延长台湾居民登陆证有效期
2014-09-22 22:00: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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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2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谢添实)取消出海船民证年审制度、开发无居民海岛须备案、游艇等出海旅游休闲船舶须向公安边防备案……今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福州举行。会议审议了《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拟对上述情况作出规定。 台湾居民登陆证一年内有效可多次登记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达13.6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3752公里,共有各类出海船舶64979艘,出海渔船民132715人,台湾船舶停泊点35个,船舶数居全国第一。随着近年来形势发展的变化,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制定出台的《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修订草案》适当放宽了有关证件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为渔船民提供便利:取消了《出海船民证》的年审制度;延长了《台湾居民登陆证》的使用期限,将原来的逐航次申请调整为一年内有效可多次登记,但每次登记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缩短办证期限,将原有规定的5日办证期限调整为3日,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有关边防证件,对手续齐全、符合要求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需要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游艇等出海旅游休闲船舶须向公安边防备案 随着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游艇等旅游、休闲船舶数量增幅明显,已成为当前沿海治安防控面临的新课题。此类船舶由于主要用于旅游、休闲,无法将其等同于渔业、交通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导致漏管失控问题发性。 为加强此类船舶的治安管理,《修订草案》设定了相应的备案制度,规定:游艇等从事出海旅游、休闲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取得营运许可后将经营项目、航行路线、常靠停泊地点、应急联系方式等报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船舶出海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对乘客等出海人员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小型出海船舶应登记并向边防部门备案 小型出海船舶管理是我省沿海船舶管理的“老大难”问题。据统计,目前我省沿海共有此类船舶3万余艘,占全省船舶总数半数以上。 据省公安厅负责人介绍,此类船舶由于主要用途不突出,存在主管部门难以界定、船体相似难以识别、日常管理措施难以落实等情况,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偷私渡、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小型出海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指定位置刷写船舶识别号或者识别牌后,及时向边防部门备案。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小型出海船舶日常治安管理,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型出海船舶的管理工作。 开发无居民海岛须备案 福建海上养殖较为发达,在海上从事养殖人员众多。同时,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共有无居民海岛800多个,在海岛上从事开发的人员也不少,日常治安管理较难落实,极易被不发分子利用。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在沿海地区从事海上养殖、无居民海岛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边防治安管理,由公安边防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在无居民海岛上进行开发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定期签证的固定航线船舶免边防签证 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是加强沿海船舶渔船民边防治安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安边防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进出港签证制度,查破了一批走私、偷渡、贩毒案件,有效堵塞了沿海治安管防漏洞。 为方便群众,同时便于边防部门日常管理,《修订草案》针对不同作业类型船舶,分别设置了航次签证、定期签证、年度签证等3种边防签证制度。简化了原有出海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程序,对主管部门定期签证的固定航线船舶免予边防签证,只需在航线变动后向边防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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