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修订国防教育条例 师生是国防教育重点对象
2014-09-22 21:48:3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
分享到:
|
东南网9月22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谢添实)今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福州举行。会议听取了《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将学生等列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将记入成长记录或学籍档案。 《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于1992年通过,施行至今已有22年,促进了我省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然而,近年来国防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的施行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一些规定需要与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条例》的一些规定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需要,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而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师生是国防教育重点对象 《修订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企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学生为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的普及对象。接受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常识、国防形势、国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基础知识。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和武装力量建设等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了开展国防教育的方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年度学习计划,结合在职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采取形势报告、理论授课和经常性教育等形式进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接受国防教育,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将记入成长记录或学籍档案 《修订草案》将青少年学生分为小学和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三个层次,分别规定了开展国防教育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小学和初级中学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通过组建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聘请校外辅导员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应当记入学生成长记录。 高级中学应当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军事训练成绩应当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普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学生学习情况应当进行严格的考勤考核,军事训练成绩计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修订草案》还就国防教育保障等作了修订。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财政预算中予以保障。 |
相关阅读:
- [ 09-17]河北举行“盛世勿忘国耻”日军侵华罪证巡回展(图)
- [ 08-26]82个国防动员规划纳入上海“十二五”专项规划
- [ 04-02]小平南巡座舰无人管理 锈迹斑斑
- [ 01-07]歼6战机夜幕“飞抵”福清 孩子们大呼帅呆了
- [ 03-16]解放军代表建议修改全民国防教育日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