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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蓝色海空的宁静——厦门海事法院破解纠纷之道

2014-09-24 09:35:4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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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司法建议惠及12万投保渔工

2011年3月,渔工刘振喜在海上捕捞作业时,因为锚机排障一肢致残,被确认为十级伤残。他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公司按《福建政策性渔工责任险》规定赔偿5万多元;而被告则主张参照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渔工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比例,仅愿赔偿750元。

庭长林强在调查中了解到,《福建政策性渔工责任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按保险金额50%赔付;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视其丧失机能程度,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付”。但“一定比例”的具体标准如何,条款中并未明确。

而承担该项保险业务的福建省人保公司也没有具体标准,仅在向人保总公司、福建保监局报备该项保险业务时,对赔偿比例以说明方式沿用人保总公司《渔工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即十级伤残按1%的比例支付,渔工十级伤残保险金额15万元的50%为7.5万元,再按1%的比例计算就是750元。

林强在调研中还发现,如按《渔工责任保险条款》进行赔偿,存在一些“伤残等级高,赔偿金额却反而低”的现象,赔偿比例乃至整个赔偿方案在设计上都有失衡之处。据统计,2010年福建省办理渔工保险的人数已有12万人,上述赔偿比例的确定直接涉及12万渔工权益,很有可能成为新的纠纷源头。

于是,林强来到福建省人保公司进行沟通,并以公函形式发出司法建议,希望省人保公司尽快与相关部门协商,明确人身伤残保险的赔付比例。2011年9月20日,福建省人保公司对保险赔付处理方案进行调整,从事海上捕捞的12万渔工有了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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