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今日要闻 > 正文

东南网事:居民盼设夜间停车位 缓解停车难

2014-10-23 08:48:1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李艳  
分享到:

“低头族”遭遇微信营销 “朋友圈”成“生意圈”

东南网10月23日讯(本网记者 卢金福)“到货啦!最新上市的衣服,喜欢的朋友快来看。”福州的陈小姐是一名上班族,她的微信“朋友圈”,经常被各种产品的推广内容刷屏,分享生活点滴的“朋友圈”成为“生意圈”。不过,由于微信营销缺乏监管,消费者遇到了纠纷,可能吃上哑巴亏。

“朋友圈”被广告刷屏

在陈小姐的微信“朋友圈”内确实有不少的营销内容,有的晒出了的各种化妆品及使用功效;有的专卖海外代购产品,并晒出了商品发票、地理位置与海外门店货架。网友“张伊_”调侃说,“朋友圈”里分享的内容,经常被湮没在茫茫广告大潮中。

由于营销成本低,不少人选择在业余时间,做起“朋友圈”上的生意。小雯是一名教师,在微信上卖护肤品,但购买对象都是直接或间接认识的朋友,“我们在微信上达成交易,通过支付宝付款。”小雯认为,微信推广的范围比较小,营销只能靠口碑。

记者注意到,“朋友圈”里营销产品的方式,一是推广自己在淘宝上或者实体店的产品。推广者只是把微信当成营销工具,支付行为

还是通过淘宝或店面来完成。二是直接在微信上销售产品,线上或线下完成交易。还有一种是替一家叫“微店”的平台推广产品。

不少网友对微信营销表示担心,陈小姐说,“朋友圈”里卖的东西没有质量保障,退货机制和投诉机制都没有建立起来,交易有一定的风险。网友小希在微信上购买了两次产品,她说,不会在微信上向陌生人购买商品,“一是怕付款拿不到货,二是怕假货”。

微信营销监管缺失

今年8月,国家网信办出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但只对谣言等违法信息进行监管。针对微信营销问题,腾讯微信客服人员表示,微信上不允许进行产品买卖,如果发现用户销售产品的行为,可直接在微信平台上举报,提供相关证据。经过核实后,腾讯微信会对违规个人微信号进行处理。

“微信只能对账号进行处理,如果遇到诈骗或者买到假货,则需要报警。微信不像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网购平台一样,有相应的处理机制,风险较大,建议用户不要在微信上买东西,避免造成损失。”微信工作人员说。

今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主要针对的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并没有对微信营销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记者咨询了福州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对方表示,微信营销是个人行为,并没有进行工商注册,要有固定的店面,或者在淘宝等正规电商平台上设有网店,工商部门才会介入,个人行为工商部门无法进行处理。为此,工商部门建议,商品要到实体店铺,或者到信誉度较高、在正规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上购买。

消费者要有风险意识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林翊表示,微信营销做的是熟人生意,是在透支人际关系。但是,微信是社交工具,本身并不具备电子商务的功能,消费者无法通过微信全面了解商品和服务,存在不少的隐患。

林翊认为,“朋友圈”里的商品交易本身没有被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监管成本比较高。他建议,消费者本身要有理性,对风险进行预估。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