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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要大力培育“小城市” 第一批15个中心镇试点

2014-11-12 06:48:1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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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要大力培育“小城市”

第一批选择闽侯青口等15个中心镇开展培育试点,条件具备可设“镇级小城市”

□东快记者林娟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印发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到我省要大力培育小城市,第一批选择15个中心镇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立“镇级小城市”。另外,我省还将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各地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

“小城市”允许扩大管理权限

据悉,第一批“小城市”培育试点有水头、金井、安海、角美、青口、湖头、太姥山、榜头、龙门(安溪)、江阴、赛岐、杜浔(古雷)、仙阳、洋中(尤溪)、高陂等15个中心镇。

《方案》表示,“小城市”允许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和不膨胀机构的前提下,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探索建立行政成本降低的设市模式。同时还扩大管理权限,强化财政职能,建立镇级财政金库,土地出让纯收入实行全留,财政收入采取确定基数、超收按比例留成的办法。

据城市经济研究会相关专家表示,镇级“小城市”这是一个新概念,在赋予“镇”城市化联能的同时,并没有打破镇与市的行政架构。也就是说,试点镇或许被赋予扩大管理权限和财政权,但它与其所在县级市之间仍然是一个和谐共生的整体,发展镇级“小城市”,在提升镇的同时,不是对县级市的削弱。

此外,《方案》要求,我省要组织实施好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争取国家更多政策支持。指导福清、长乐、福安、东山等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和上杭县土地整治省级新型城镇化专项试点等。持续推进46个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继续享受原有政策至2018年。

暂无落户意愿可推行居住证制度

《方案》表示,我省要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提高发展急需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落户率。省内转户人员可继续保留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及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权益,通过制度设计,提供保留、流转、退出等多种选择。对暂无落户意愿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并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推行居住证制度,实行积分管理。

“以农户自愿为前提,开展农村住宅置换城镇商品房工作。”《方案》中明确,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且居住一定年限的本省籍村民,各地可以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房置换其原有农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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