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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奖励补助扶持平潭海运

2014-12-01 16:20:33 丁彬媛 来源:中国平潭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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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潭网讯(记者 丁彬媛)昨日,记者从区交通与建设局获悉,《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海运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日前公布。《暂行规定》中对我区海运企业的奖补扶持、金融支持及其他配套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进一步扶持和鼓励平潭海运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据了解,为鼓励我区海运企业做大做强,《暂行规定》对新增船舶运力、运力规模、经营贡献等方面给予了奖励。其中,区内海运企业新增的船舶运力为自有并经营、合法经营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5元/载重吨奖励,其中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一次性给予45元/载重吨奖励,区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一次性给予60元/载重吨奖励。另外,区内海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海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在经营贡献方面,区内海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5%给予经营规模贡献奖励;年缴纳税收超过2000 万元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海运企业,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给予经营规模贡献奖励;其中,对有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区内海运企业,按其国际海运业务产生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而且,在我区开办海运企业也有补助。对在我区新注册的海运金融服务企业(含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我区新注册的海运服务企业(含航运经济、航运信息、航运咨询、航运人才服务、航运仲裁、船员服务等),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暂行规定》中对海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及造船企业的贷款给予金融贴息。对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海运企业建造或购买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6年以内、国家船检认可的节能减排船舶,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其中由区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单艘船舶累积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并鼓励银行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龙门吊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其抵押贷款利息的30%给予补贴。

此外,规定在引进航运人才的子女入学、海运企业购买或租用办公场所等方面都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

据悉,《暂行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符合条件的区内海运企业可按月、季申请奖补,年终清算。届时将由马上办办公室设立统一受理窗口,经审核后由区财金局直接拨付给海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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