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支付方式将影响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
2014-12-31 22:29:0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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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31日讯(本网记者 陈晓青) 省法院于今日公布了6件民间借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借贷事实的审查与认定、借款支付方式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认定、担保责任认定、虚假诉讼认定与处理等。希望通过这些案件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形成规范指引。也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广大民众日常经济生活行为提供引导与帮助。 1、虚假诉讼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将严厉打击此类行为。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12日,原告林元明因与被告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原告林元明持两张借条,主张被告詹丽萍分两期向其借款80万元,其中2006年12月27日借款20万元,2007年2月18日借款60万元。并称两张借条形成时间均为借条上的落款时间。被告詹丽萍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为此还向一审法院提供原告出具的收据一份,以证明原告收到其支付的借款利息9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詹丽萍的债权人阮美妹、陈丽玉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认为该两张借条虚假,并申请对两张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年份鉴定。为查明本案借贷的真实性,城厢区人民法院委托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持有的两张《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年份鉴定,鉴定意见为:詹丽萍出具的两张《借条》笔迹是同一时间所写,其形成时间与《借条》标称的时间不符。经质证,原告林元明在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并承认该两张借条系为了参与对詹丽萍的债权分配而制作的,故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丽萍的起诉,并表示愿意承担鉴定费1.3万元。 【裁判结果】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林元明明确主张被告詹丽萍分别于2006年12月27日和2007年2月16日向其借钱时,当场书写了两张借条。而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该两张借条的笔迹是同一时间书写,其形成时间与《借条》落款的时间不符,故可以认定原告林元明与被告詹丽萍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虚假的。虽然原告林元明在对该份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后当庭表示自愿撤回起诉,但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林元明提供虚假借条起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准予其撤诉申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元明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詹丽萍对原告林元明提供的虚假借条,当庭表示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其与原告林元明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亦属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故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分别对原告林元明和被告詹丽萍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林元明、詹丽萍未对法院作出的制裁决定书申请复议。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原告的目的是为了参与被告的财产分配,双方恶意串通,虚构虚假债权债务。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利用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技巧,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法律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正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支付方式交代不清;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四是许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对于虚假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如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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