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出台 筹集补偿金超10亿
2015-02-06 12:49:2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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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2月6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省政府近日出台《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提出对闽江、九龙江、敖江三个流域实行生态补偿办法。据省发改委初步测算,三个流域共可筹集生态补偿金不少于10亿元,比目前每年约3亿元的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总额增加了2倍多。 资金向上游和欠发达地区倾斜 根据办法,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将向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约70%的资金将分配到流域上游的南平、三明、龙岩地区。 水质指标成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水环境综合评分占70%权重,同时考虑森林生态保护和用水总量控制情况,对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每次将扣减该市、县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的20%;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造林防护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市、县出资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主要从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加大流域生态补偿力度。 确定市、县财政均按照规定比例、标准筹措生态补偿金,筹资额将与市、县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流域下游市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他市县三 类区域分别按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不同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补偿金。 具体筹资比例分三档: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共7个市、县,按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4‰上解;纳入补偿范围的14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上解比例为2‰,其他22个市、县上解比例3‰。 用水量成为筹集标准 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流域生态补偿金,由市、县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其中,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0.03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均按0.015元/立方米计算。同时,对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市征收水资源费,作为流域生态补偿金单列分配给漳州市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 省级财政生态补偿金增加1.5倍 省级政府每年整合筹集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3.1亿元,比原先增加了1.6倍。具体包括:省财政厅安排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预算2.2亿元;省发改委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省库区移民局安排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000万元;省水利厅安排省级新调整征收的水资源费新增部分2000万元。 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仍按原有资金管理办法安排,继续加大对重点流域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支持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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