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雅/漫画 □东快记者 郑旭光 “涉案车辆,扣留、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东南快报记者昨日获悉,日前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交通执法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 《指导意见》对公安交通执法中的“拖移车辆费用”“扣留、扣押车辆的保管费用”“检测、检验、鉴定费用”进行了规范。 哪些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哪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针对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省公安厅的有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焦点1 拖车费由谁承担怎么界定? 执法机关承担拖车费有四种情形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 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
相关阅读:
- [ 08-02]福建调整高速路清障收费标准 清障车拖运费规定上限
- [ 01-29]甘肃严查高速公路“天价拖车费”事件 9人被问责
- [ 12-01]甘肃救援公司拖车27.4公里要价2万 公安厅介入
- [ 09-13]农用车抛锚遭遇“天价”拖车费 4公里被收6900元
- [ 09-10]4年前已取消的拖车费仍在收 当事公司称只收不知者
- [ 08-02]电动车被扣拖车费30元 物价部门:执法行为不得收费
- [ 12-18]苏州禁“天价”公路服务收费 拖车费最高1500元
- [ 07-13]"拖车3公里收费1500元"续 车放了施救费减为800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