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机制 (一)实行有效监管。 1.围网区域监管。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监管模式,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对平潭片区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原则实施分线管理。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在二线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全区域监管。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开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试点。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建立相应的激励、警示、惩戒制度。建立常态化监测预警、总结评估机制,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对自贸试验区内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构筑以商务诚信为核心,覆盖源头溯源、检验检疫、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各部门监管数据和信息归集、交换、共享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整合执法主体,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与便捷性,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有别于区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特点的监管体制。健全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控指标,实现对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风险可控。 (二)健全法制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试行。自贸试验区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在对台先行先试、拓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福建省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完善税收环境。 自贸试验区抓紧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组织实施。 在国务院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由福建省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总体筹划、分步实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和服务,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创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努力推进自贸试验区更好更快发展。 (五)评估推广机制。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商务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国务院。对试点效果好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后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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