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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福建法院将实行立案登记制

2015-04-28 07:13:39 综合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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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讯(记者 刘清华)从5月1日起,全省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一律先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昨日,福建召开全省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视频会议,强调全省法院要准确适用法律,全面规范案件受理工作,确保立案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在会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据悉,从5月1日起,全省法院将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的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这些案件,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自诉只要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法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同时,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起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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