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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民间环境公益诉讼开庭 闽环保组织作为原告

2015-05-14 09:54:35 丁胜华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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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榕两地环保人士

联手起诉

提起此次诉讼的原告之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的负责人林英向福州晚报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的起诉经过:通过志愿者提供的线索以及网络上的信息,了解到“南平生态破坏案”后,她和其他志愿者于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多次前往现场查看,只见事发地点山林被毁、废石胡乱堆放、机械设备仍在现场,却无人负责。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是此次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单位。该中心律师吴安心昨天提前来榕,认真准备开庭前的相关工作。

他在接受福州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被告共有4人,分别是买矿山的谢某、倪某、郑某以及原先的采矿者李某。由于该案立案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尚未颁布。现相关司法解释已出台,因此原告后来变更、增加了诉讼请求。现在的诉请是:要求法院判令4被告在3个月内清除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采石处现存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废石,恢复原地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4被告不能按第一项请求在3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用该款组织恢复原地植被;判令4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不同于此前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谢某等3人毁坏林地植被为19.44亩,原因在于李某原先的采石塘口毁坏林地植被8.89亩。李某在采矿权变更前对谢某等3人的采矿行为负有采矿权人的管理义务,对3人扩大塘口面积造成山林毁坏负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因此,4名被告对毁坏28.33亩林地植被有共同的过错,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南平环境公益诉讼案

意义重大

据了解,新《环保法》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吴安心律师说,这是新《环保法》生效实施后,毫无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本案的环境公益民事起诉状结构不同于传统民事起诉状,体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区别之处首先在于本案民事起诉状开宗明义地表明了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的原告资格。其次,在陈述被告侵权事实之后,阐述了保护森林植被对于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原告宗旨。

吴安心律师还认为,本案是一起由纯民间公益组织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目的是原地营林恢复植被,不同于“污染环境”。当下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生态保护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多数项目止于媒体质疑,难见结果。本案的审理和执行,将为民间组织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参与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电站水坝、旅游等建设项目中的生态保护,积累实践经验,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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