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将违停机动车强制拖离 针对部分市民对园林执法队的强制拖车权有所质疑,园林执法支队负责人表示,他们的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即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和第50条规定,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依据第52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我们不会因为一小部分人的质疑,而停止开展机动车侵绿专项整治保护绿地的决心。”他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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