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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后福建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

2015-05-15 22:35:17 倪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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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15日讯(本网记者 倪斌)今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的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据生效的刑事判决,2008年7月底,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未经批准,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三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将弃土和废石向山下倾倒,共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南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月1日,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三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三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原地植被。

审理此案的合议庭由南平中院副院长林东波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人员、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在今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支持起诉单位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将视情择期继续开庭或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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