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民生 > 正文

闽医疗机构实行阳光收费 私人诊所也要明码标价

2015-10-13 08:03:25 王玉萍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福州新闻网10月1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省物价局、省卫计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有违反公示制度和规定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通知,各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通知规定,县及以上医院应在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开设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料收费网络查询平台,对外公示收费标准,并在医疗门诊、住院大厅等醒目位置设置电子触摸屏,供患者查询详细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价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应通过上墙或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进行公示。

第二类疫苗接种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中标价格、销售价格和疫苗接种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含私人诊所)应参照公立医院公示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公示。

各医疗机构还应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本单位的价格投诉电话,并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等价格费用清单,明确告知患者费用查询方式。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