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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严禁“医闹” 医疗纠纷设置调解时限

2015-12-18 08:00:05 朱毓松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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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所在单位(镇街)应参与处置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四种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接到较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成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处置。

征求意见稿严厉禁止以下8种行为: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调解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在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

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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