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
2015-12-18 08:36:0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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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确定我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档次和标准。可以适当细化补贴层次,适度拉开档次,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省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为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及以下(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六档,补贴标准分别为厅级169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2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580元/月、科员及以下500元/月。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注重合理安排、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总责,指导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参改单位负主要责任,组织实施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一是鼓励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在编司勤人员提前离岗,基本待遇不变。二是在编司勤人员通过内部转岗方式妥善安置。三是在编司勤人员,通过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四是在编司勤人员不能满足保留公务用车需要时,可在其他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五是依法做好未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以及经济补偿等工作,退回劳务派遣及借用、返聘司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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