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全面二孩”政策:正在休产假的按新规休
2016-03-03 18:29: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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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3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上午,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专职副会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阮诗玮接受中国福建政府网专访,就“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解读”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对网友们关注的新规产假、婚假如何休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规婚假、产假怎么休 2月19日上午,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条例对产假、婚假、二孩等许多问题都有了新规定。 阮诗玮说,根据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符合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的,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均可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有关假期。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对于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照高限实行。 对于《条例》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条例》的新规定执行。而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超生的罚不罚,怎么罚? 阮诗玮说,福建省已在今年1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施二孩政策。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二孩全面放开后,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什么情况可以生第三孩? 阮诗玮说,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3)再婚夫妻中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4)项规定。 数据:2016二孩出生增量约5万人 根据省卫计委2015年底对全员人口信息库所做的数据统计,全省一孩育妇约为362万人,其中城镇112万人,农村250万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新增可生育二孩的目标人群263万人,其中城镇99万人,农村164万人。分年龄来看,新增对象中35岁以上的155万人,占59%。根据一孩育妇的数量和生育意愿推算,预计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后,2016年二孩出生增量在5万人左右,其中35岁以上育妇生育二孩的增加2万人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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