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1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闵凌欣)又是一年“3·1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维权纠纷越来越多。当下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哪些维权利器?3月14日省高院公布的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能给我们不少启发。 婚宴上食物中毒,索赔! 2014年8月28日,龙岩的赖先生向当地悦丰大酒店预订了13桌结婚喜宴,除了预付18000元菜金,他又支付了500元定金。 没想到,婚宴刚结束,赖先生和不少来吃喜宴的亲朋好友就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有些人不得不入院治疗。赖先生一家把剩菜送到新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中锦绣拼盘和白切河田鸡这两道菜检出了奇异变形杆菌。 赖先生和酒店交涉。婚宴总价款为19591元,其中存在奇异变形杆菌的两道菜菜金是884元。悦丰大酒店同意将此前收取的18500元退还给赖先生,也支付了7803.4元的治疗费。但双方就食物中毒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多次协商未果,赖先生向新罗区法院起诉。悦丰大酒店则提起反诉,要求赖先生支付婚宴价款,并归还已经支付的7803.4元医疗费。 最后,法院判决悦丰大酒店赔偿赖先生两道菜菜金884元的十倍,计8840元。此外,悦丰大酒店除了自愿支付部分婚宴宾客的医疗费7803.4元,还要返还已实际收取的婚宴款18500元。 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董碧仙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因餐饮消费引发的索赔纠纷案。消费者在进行这类维权时,应优先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这部法律的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一个惩罚性的赔偿标准,消费者可以据此提出十倍赔偿,而且不需要以实际损害后果产生为要件。也就是说,只要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就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法律规定的这种十倍赔偿标准,对预防食品安全、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利有积极作用。”董碧仙建议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大胆运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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