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索赔,恶意? 2015年7月2日、3日,泉州的何细明在奇隆购物公司经营的超市先后买了16包“仙桃”大米和1包“八里香飘”大米,一共花了887元。 何细明发现,“仙桃”大米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3月6日,“八里香飘”大米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3月10日,保质期都是3个月。于是,就在买回大米的当天,何细明向泉港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投诉,调解未果后,8月3日,何细明向泉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奇隆购物公司退一赔十,即退还购物款887元,并按商品10倍的价格支付赔偿金8870元,合计9757元。 “明明知道大米已经过期了,却故意买走,然后向我们恶意索赔,这是知假买假!”虽然奇隆购物公司一再“喊冤”,但法院仍然认为,奇隆购物公司作为食品销售企业,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最后,判决奇隆购物公司退还何细明购买大米的货款887元并支付赔偿金8870元。 “知假买假”的行为该怎样界定?该不该支持?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董碧仙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消费者有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或是不是故意买商品进行索赔,只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就可以索赔。最高法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在食品、药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是不支持的。”董碧仙介绍,“民以食为天,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就在于督促生产、经营者恪尽其责,强调保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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