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合同“你说了算”?未必! 2014年10月14日,柯研向龙岩富海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了一辆捷豹汽车,双方还签了合同。 “按照合同,我预付5万元定金后,只要不是不可抗力因素,就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是违约,他们不退定金;我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付款,还必须在车到后3天内提车,否则,他们有权将车转卖,还不退定金。但如果是他们的原因造成到期交不了车,他们只要把定金退给我就行了,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柯研对这份“不平等条约”颇有微词。 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到了,可是柯研并没有拿到期盼已久的爱车,几番交涉,富海鸿公司态度倨傲。柯研愤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他打赢了这场官司。 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董碧仙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柯研签的是富海鸿公司单方提供的《销售合同》,很多内容都是事先拟定、无法磋商的,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明显不对等,是典型的“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所以无效。 现在的汽车销售市场,先付定金后提车是普遍行规。可许多消费者遇到交了定金却不能如约提车的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拿到的车和订购的车货不对板。有了柯研的成功案例,大家知道该怎么维权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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