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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6-04-03 07:47:5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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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按照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实行准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简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片区管理机构建立综合行政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涉及企业管理的行政事务,实施综合审批制度,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简化区内企业境外员工就业许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员工,提供过境、入境、停居留便利。

推动区内符合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实施更加便利的过境免签证政策。

自贸试验区为区内企业员工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便利。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支持企业扩大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在产业合作、基地建设、融资保障、外汇管理等方面创新机制,完善境外投资合作的管理和服务,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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