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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6-04-03 07:47:5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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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人才保障

第五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建立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学历、学位、执业资格、资质、技能等级认定机制,引导人才聚集。

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提供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人才公共服务。

鼓励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区内人才开发,提供市场化、专业化、个性化和多样化的服务。

第五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机制,简化认定程序,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工作。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五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高层次人才特殊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保社保、便利往来等方面的服务。

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创办或者领办且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投融资便利、财政资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人才奖励制度,采取措施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对有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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