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6-04-03 07:47:58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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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第六十条 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六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障、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受法律保护。 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第六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保护制度,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第六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可以向片区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支持专业调解机构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完善调解制度,及时合理地化解各类纠纷。 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司法机构,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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