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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6-05-24 07:37:1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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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居住证或将取代暂住证 流动人口可望在居住地参加中高考

东南网5月2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何海铭) 暂住证或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日前,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向社会征求《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修改意见。草案提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我省将不再发放暂住证。申领居住证后,流动人口可望在居住地享有参加中高考等公共服务。

草案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草案提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居住地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或者在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宿舍居住的;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草案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包括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服务等在内的11项基本公共服务。

其中,在教育服务方面,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适龄儿童可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按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入学考试录取;具有我省普通高中3年完整学习经历和学籍的,可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服务;在社会保险服务方面,有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在住房保障服务方面,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居住证制度为解决流动人口问题、完成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过渡阶段,是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的重要手段。”福州大学社会学教授甘满堂表示,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体现了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弱化了户籍观念,增强了城市外来人口的居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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